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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06日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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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部分解读
        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与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新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保障性、建设标准、交易管理、申购的审批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与往年相比,新办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保障对象从“中低收入家庭”改为“低收入家庭”。由此,其申请门槛也“大幅度提高”:必须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此外,新办法将“住房”改为“房产”,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购买商铺、车库等非住房的现象,为体现公平性,这些非住房也纳入家庭房产面积核定范围。
        新办法改变了原有的一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多级审核制度。其具体规定是: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实行轮候制,并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改办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公示制度。
        新办法还规定,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若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将作废,并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另外,如果配偶在婚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据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本人不能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者婚姻状况若发生变动,涉及的经济适用房房产面积核定办法为:婚姻状况变动前,夫妻双方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均按全部面积核定。实物分房以外的房产,属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夫妻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具体办法可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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